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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清盘/注销



        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



 股东自愿清盘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  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  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债权人自愿清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  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  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由法庭强制清盘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公司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香港公司注销资料



●  《结束业务通知书》
●  《要求发出不反对撤消公司注册通知书》
●  公司撤消注册申请书
●  不营运业务声明书或核数报告(如公司有运营)
●   “零”雇员声明书(如公司未运营)

 


香港公司注销流程



●  签署注销申请文件

●  递交《要求发出不反对撤消公司注册通知书》(税务局)

●  受理回执

●  递交《结束业务通知书》及《私人公司撤消注册申请书》等

●  受理

●  登宪报(3-5个月)

●  公司撤消申请完成,当天予以解散



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的条


●  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  公司将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  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  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  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办理时



大约半年至八个月(有关申请会在宪报公布两次。在首份宪报公告刊登后,会有3个月提出反对的期限。处长如在该段期间未有收到反对,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届时该公司即告解散。申请人会在撤销注册的程序完成及该公司解散之后接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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