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的纳税人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利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香港经营业务、服务而获得利润的公司或个别人士。
● 利用香港公司经营任何业务、服务获得来自于香港的利润(售卖资本性资产所获利润或蒙受的亏损除外)均需纳税。反之,取得来自海外的利润则无须在香港纳税,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无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来自于香港,主要根据经营事实而定。
●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利得税税率
企业类型
首200万港元利润
其后利润
有限公司
8.25%
16.5%
独资或合伙企业
7.5%
15%
课税年度一般截止至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 ,每一账期为12个月。不过,新成立的公司第一次账期可达18个月。
豁免
● 从已缴付利得税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投资收益,可不计入应评税利润
● 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获取的利息豁免缴付利得税
扣除
纳税人为赚取利润而付出与该经营相关联的支出,均可获准在税前扣除。其中包括:
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可扣除
●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的支出
● 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的开支
暂缴利得税
在有关课税年度完结前,税务局会根据上一年评定的税款向企业征收暂缴利得税。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税款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税务优惠
注:* 2019 - 20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的税务措施须待有关法例通过后才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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